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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國家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發表時間:2021-08-0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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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下達2020年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修訂)的通知》等多項相關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多家相關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燃氣服務導則(征求意見稿)》《建筑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 計量單位及符號(征求意見稿)》《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征求意見稿)》和《建筑機電工程抗震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27日。


《燃氣服務導則(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規定了燃氣服務的基本要求、供氣服務、用氣服務、服務方式、服務人員、投訴處理和服務質量評價。


本文件適用于燃氣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的供氣服務和用氣服務及對服務質量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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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 計量單位及符號(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 16732-1997《建筑采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 計量單位及符號》。與GB/T 16732-1997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采暖”為“供暖”;


——更新了常用量的解釋說明及參照標準;


——增加了電散熱器、輻射供暖、熱交換器、電加熱鍋爐、熱水蓄熱裝置、相變蓄熱材料、太陽能集熱器等常用設備量的計量單位及符號;


——細分了空調系統冷熱源設備常規計量量;


——細化了各類空調設備,增加了蓄冷空調系統、地源熱泵系統、多功能熱泵機組、空調設備制冷劑、除濕、單元式空調機、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蒸汽和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水蒸發冷卻機組、熱泵式熱回收型溶液調濕新風機組、熱回收裝置、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等常用設備量的計量單位及符號;


——增加了氣態污染物、微生物、病毒等污染物的計量量,及凈化副產物紫外線泄漏量、臭氧濃度增加量和設計凈化設備能效和壽命的相關量的計量單位及符號等;


——刪除了空調設備油壓、空調設備空氣處理焓差等內容;


——對各章節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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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與GB/T 19923-2005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細化了標準適用范圍,強調了作為工業用水水源的基本屬性;


——刪除了規范性引用文件中GB/T 6276.1、GB/T 6920、GB/T 7477、GB/T 7478、GB/T 7488、GB/T 7494、GB/T 11896、GB/T 11899、GB/T 11903、GB/T 11911、GB/T 11914、GB/T 13200、GB/T 16633、GB/T 16488,增加了GB/T 12997、GB/T 12998、GB/T 12999、HJ 505、GB/T 22597、HJ 636、GB/T 39302、HJ 637、GB/T 12149、HJ 347、GB/T 15451的引用(見第2章,2005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循環冷卻水補充水”、“間冷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直流冷卻水”、“洗滌用水”、“除塵水”、“沖渣(灰)水”、“鍋爐補給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的術語和定義,調整了“業用水水源”的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05年版的第3章);


——將水質指標調整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性控制項目,簡化了水質分類(見表1、表2,2005年版的表1);


——修改了懸浮物、濁度、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鐵、錳、氨氮、總磷、余氯、糞大腸菌群等部分指標值(見第4章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


——增加了嗅、總氮、氟化物、硫化物的指標限值規定(見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


——增加了“采樣及保管”(見5.1節);


——修改了水質指標的測定方法和執行標準(見5.2節,2005年版的7.3節);


——增加了監管部門的檢測頻次,修改了運營單位的檢測頻次(見5.3節,2005年版的7.2節);


——將“安全利用”獨立成章,補充了再生水使用原則,完善了關于標識的要求(見6.2、6.3節,2005年版的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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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機電工程抗震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0年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標準。

   

本規范主要內容:1.總則;2.術語和符號;3.設計基本要求;4.給水排水設計;5.暖通、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6.燃氣設計;7.電氣設計;8.抗震支吊架設計;9.施工;10.驗收與維護。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 修訂了抗震支撐、抗震支吊架的術語;2.刪除對位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地區除甲類建筑以外的建筑機電工程,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的要求;3.細化各類建筑工程的附屬機電設備,其自身及其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采取抗震措施的規定;4.增加重要設備的抗震支吊架通過預埋件與主體結構連的規定;5.增加穿越結構防震縫的建筑機電管道或配線的連接要求;6.建筑機電設施構件的類別系數和功能系數的選取由高要求、中要求、一般要求改為性能1、性能2、性能3;7.完善建筑機電工程設施構件抗震驗算公式;8.調整了供暖、空氣調節水管道的材質限制,干管、立管增加了金屬復合管;9.調整了排煙風道、排煙用補風風道、加壓送風和事故通風風道的材質限制,區分地上和地下部分的材質要求;10.增加供暖、空氣調節水管道應采用抗震措施,應驗算管道體系和承重支吊架的抗震能力的要求;11.將鍋爐房、制冷機房、熱交換站內采用門型抗震支吊架改為門型支吊架;12.取消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的強制性規定;13.刪除燃氣引入管閥門設置的規定;14.刪除燃氣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門窗的凈距要求;15.增加滑動支架、導向支架不應約束管道的縱向位移的要求;16.增加固定支架間的滑動支架應優先做為抗震支吊架使用的要求,自然補償中不應在端頭設置抗震支吊架;17.刪除“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限制,改為任意方向;18.細化抗震支吊架設計抗震驗算;19.增加剛性抗震支撐應同時具有抗拉及抗壓性能的要求;20.增加單建電力設施可執行的相應規范的規定;21. 增加第9章施工內容;22. 增加第10章維護內容。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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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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